2023年最新版:創贏勞基顧問全面解析勞資會議協商事項與指南


2023年最新版:創贏勞基顧問全面解析勞資會議協商事項與指南

勞資會議可以協商事項

之前發文勞資會議成功秘訣揭露:全方位策略和執行指南2023年更新 有提到一些規範與議題必須要經由勞資會議投票通過,才能夠合法實施。

根據勞動部的資料關於勞資會議可以協商事項(連結)如下圖

勞資會議可協商事項

看起來文縐縐的好像很難懂吧?

那現在就讓創贏勞基顧問來幫你搞懂哪些議題與事項需要開勞資會議吧!

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

描述:變形工時是一種工作時間的安排方式,勞基法規定員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有一日休息日及一日例假。然而有許多工作型態的工作時間是無法這麼固定放假的,例如:餐飲業、零售業、工程業等等…所以就需要有能夠更彈性安排工作時間的方式喔!

目的:這種安排的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工作的工作時間、同時提高排班及休假的彈性。

適用範圍:以上規定只適用於政府指定的特定行業。

變形工時的種類

八週變形工時:可以在八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須注意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7天、一日正常工時一樣是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8小時。

二週變形工時

可以在二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並且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使該日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而被挪移的原工作日則形成空班。
注意員工不可連續工作超過7天、一日正常工時經挪移後最多為10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8小時。

四週變形工時:是最彈性的變形工時,所以能夠適用的行業相對最少,可以在四週的範圍內自由挪移工作日及休息日、例假。並且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使該日的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被挪移的原工作日則形成空班。
四週變形工時不受七休一的限制,但規定每二週至少要有2天例假。

會面對什麼挑戰

管理困難:可能增加管理人員的監督負擔,需要更細緻的排班和監控。

團隊協作問題:如果團隊成員工作時間不同,可能影響溝通和協作。
如果遇到彈性放假和補班日時,由於彈性放假跟補班日其實就是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而這很有可能就會抵觸勞基法第 36 條的規定:如下圖

勞基法第 36 條

因此需要舉行勞資會議來決議變形工時的方式來處理!

有些產業常態性地需要使用變形工時來安排班表,這樣的安排既靈活又能適應業務需求。不過在實施變形工時之前,一定要先在勞資會議中達成共識或進行表決通過呢~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權益都受到保障,讓工作安排更順暢喔!

延長工時(加班)

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如下圖

勞基法第 32 條

「如果有加班的需求,我們得先在第一次實施加班之前,與工會溝通或在勞資會議中提出。當相關的規則都達成共識或經過表決通過後,才能開始合法請員工加班喔!」

延長工時(加班)

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如下圖

勞基法第 32 條

「如果有加班的需求,我們得先在第一次實施加班之前,與工會溝通或在勞資會議中提出。當相關的規則都達成共識或經過表決通過後,才能開始合法請員工加班喔!」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如下圖: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

勞工出勤紀錄

  • 雇主必須記錄勞工的上班時間,並保存5年。
    • 紀錄需精確到分鐘,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要求查看的要求。

工資保障:調整工作時間不能作為減少勞工工資的理由。

彈性工作時間:為了照顧家庭成員,勞工可以在不改變每日工作時數的前提下,調整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範圍一小時內)。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權益,同時給予雇主一定的彈性。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如下圖: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想像一下你在工作時,每週的工作時段都不一樣,這就是輪班制的工作方式。不過,如果你同意的話,這樣的排班也可以有所調整。

現在,讓我們看看一些具體的規定:

  • 換班休息時間:當你從一個班次換到下一個班次時,應該有至少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這樣你才能有足夠的時間休息,為下一個工作日做好準備。
  • 特殊情況下的休息時間:如果工作性質特殊,或有某些特殊原因,主管機關可以允許休息時間減少到8個小時。不過,這樣的變動不能隨意進行,需要有相應的批准程序。
  • 雇主和工會的協商:如果雇主想變更休息時間,必須得到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沒有工會,那麼勞資會議必須同意才能進行。如果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超過三十人,還要報告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

一例一休彈性調整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如下圖: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基本的休息日規定

工作是人生的一部分,但休息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據法律規定,每個工作人員每七天至少要有兩天的休息。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則是休息日。

但有時候,因為工作的需要,這些休息時間可能會有所調整。得由勞資雙方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不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

基本的休息日規定

工會和勞資會議的角色

要變更休假安排,還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如果雇主僱用的人數超過三十人,還要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所以,這些規定其實是在保護每個人的休息權益,同時也給了一些彈性,讓公司和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以上議題,如果沒有經過工會或開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主管機關是可以依據勞基法處以相對應的罰鍰。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解釋,請諮詢創贏勞基顧問或是直接洽詢創贏勞基顧問官方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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