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當中,已無關於員工「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原本在施行細則中關於「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等條文,也已於民國86年6月12日刪除了。所以至今依然有許多人對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有許多疑惑,就讓我們來好好了解一下吧! 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試用期的時間一定是三個月嗎?試用期能否延長?試用期不合格要給資遣費嗎
很多企業主擔心聘請員工之後生意量不如預期,若需要資遣員工又受許多法規的限制,並且會增加公司資遣費的支出,但不增加人力卻又無法負荷業務需求,形成了進退兩難的窘境。於是就有公司跟員工採用半年或一年一簽的方式,於勞動契約到期時再決定是否續約。
但真的可以用這種方式跟員工簽約嗎?其實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的界限!
公司企業或工廠在經營的過程中,難免會因為營運狀況改變、景氣問題、不可抗力之因素等(尤其是現在遇到非常時期:疫情黑天鵝),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營運而必須適度調整人力故資遣員工。又或者基於人力績效管理考量,解僱無法勝任者。
台灣中小企業家數占了全體企業總數的97%以上,可以說台灣勞工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等,中小企業的狀況對整體環境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