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資遣嗎?關於員工試用期的各種問題| 徐睿甫 Ray

試用期資遣怎麼辦?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當中,已無關於員工「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原本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關於「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等條文,也已經於民國86年6月12日刪除了。所以至今依然有許多人對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有許多疑惑,就讓我們來好好了解一下吧!

一、勞基法已刪除相關規定,還是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當然是可以的,雖然勞基法刪除了試用期相關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依然可以約定試用期,但還是要考慮到該工作的特性是否適合,以及訂定合理的試用期間喔。

參考: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二、試用期一定是三個月嗎?

答案是「不一定」,雖然一般情況最常約定的試用期間是三個月,但因每個職位所需要的能力、承擔的責任、薪資水平各有不同,當然可以視情況訂定不同的試用期間,需注意的是必須要考量合理性,例如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若是承擔重大的工作責任,為了能更有效確實的考核該主管是否適任工作,而約定超過三個月、甚至長達六個月的試用期,僅要勞資雙方同意也是可以的;但相同條件若是套用在一般的公司行政,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就不太合理了。

三、試用期可否延長?

若員工在試用期滿表現不盡理想,但又有改善的空間,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合理延長試用期間的,但建議要明確訂立延長試用考核的相關辦法,才不會讓員工感覺到無所適從,也加快員工適應工作的速度喔!

四、試用期間是簽訂定期契約嗎?

答案是「否定的」,勞基法關於定期契約的規定,是針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等工作,才能依法簽訂定期契約,簡單來說是該份工作本身就有時效性或者是臨時需要人力的狀態下,才能簽訂定期契約;我們絕大部份遇到的職缺因為是繼續性的工作,都是以「不定期契約」為主,而「試用期僅是在不定期契約當中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間」而已。

五、試用期間不合格是否要給資遣費? 其實試用期員工一樣是受勞基法的保障,僅是在試用期間,勞資雙方均保留契約終止權的狀態,所以關於員工離職、資遣解僱等勞動契約終止的規定,當然還是回歸勞基法的規範,雖然法院有時會有不同的見解(認為試用期資遣不需給付資遣費),但是行政機關(勞動局)還是認定以勞基法的規範為主,避免後續衍生勞資爭議阻礙公司的發展,加上其實資遣費的金額因員工的年資極短,費用是很低的,建議還是給付試用不合格的員工資遣費,祝福他趕快找到下一份工作,同時也讓公司能夠更快找到合適的人材,才是上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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