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夜間工作為什麼有限制? 大法官為何認為違憲? | 雷賀君 Mina

過去企業在人力的調配上,往往在不經意間違反了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包括知名的大賣場家X福及老字號的中X航空公司都曾因違反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而被開罰。於是這兩間龍頭企業以及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分別於109及110年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就在2021年8月20日,大法官釋憲認定勞基法此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個解釋的理由書中有幾個重點:

一、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畢竟喊了這麼久的男女平權,不論是基於限制或是保護特定性別就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認為不公平。所以看見大法官做出的解釋,相信也是朝著男女平權的目標邁進了一大步。

雖然勞基法的限制,旨在保護女性勞工。但是因為限制了工作的時間且增加了出勤的條件。相信很多老闆在潛意識中還是會選擇避開在這些時段讓女性勞工出勤。難免就損及了女性勞工的工作權益。

但是當初立法肯定也有其原因,如現行的性平法中也有很多關於女性工作的限制。如果這些限制會造成女性的就業困難,為什麼我們又要制定這類的法令呢?

二、保護母體健康

因為女性身負孕育下一代之重責大任,且不僅僅是過去傳宗接代的觀念。現在人口問題也已經影響了台灣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美國中情局在2021年7月發表的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台灣的生育率在全球227個國家中排名倒數第一。生育率低所造成的高齡化現象以及其他種種問題我們就不在這裡討論。但目前生育率確實已經演化成我國國安問題,且亟需盡速解決。所以老闆們,為了國家大業,卯足力氣雇用女性員工吧!!(前面太嚴肅了,老闆們放鬆一下!! 真的要雇用之前仍然要依所需的職位及人才的屬性作最佳的配置唷)

但是理由書中也提出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是國家的義務,不能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

三、維護健康應不分性別

現今社會的家庭結構已經不似往昔,雙薪家庭比比皆是,更有許多男主內、女主外的搭配。拋開性別的刻板印象,才能真正讓每個人在自己所擅長的領域有所發揮。

針對這次的釋憲做個總結:

  1. 本次大法官釋憲後針對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限制的廢除僅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然而第二、四、五項是以第一項為依附卻未做說明。根據記者會說明只有第49條第3項不受本解釋適用: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 目前普遍看法認為第49條第5項關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應該還是有夜間工作的限制,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相關的法令還有待各界專家學者進一步討論以及後續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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