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員工休假及薪資發放規定為何?|徐睿甫 Ray

一、不可歸責於雇主,因主管機關要求而停業:

例如被要求停業的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演場所、電影院及學習場域等,亦或因有確診足跡須停業消毒等情形,因停業原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而是來自於政府機關要求,工資發放由勞資雙方協商,未出勤期間雇主可不給薪,需注意的是,若期間遇員工本來的例假或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原本不出勤也有支薪等期間,雇主一樣需要給薪。

二、員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接受隔離或檢疫,不得外出上班:

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隔離或檢疫期間得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三、員工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

若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一樣可請防疫隔離假,另外若是子女因學校停課而需要請假照顧者,則給予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防疫照顧假」是此次新冠肺炎特別制定,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若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非上述情形之條件,而有照顧子女之需求,則可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期間不給薪亦不可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員工經認定是職業上的原因而致染疫:

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

若員工因此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參照勞基法59條規定)

五、主管機關無要求,而雇主自行考量停業:

若停業之原因非因政府機關要求而是雇主主動發起,亦或短暫停業進行辦公場地消毒,而要求員工暫停出勤,因係雇主主動要求,則應照常給付工資。

另外雇主若是因未做好防疫措施等疏失,而致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雇主仍應給付員工工資。

建議可採用彈性工時或變形工時等方式做出勤時間之調整,亦可視職務內容安排遠距工作或線上作業等方式,惟員工的差勤規定,一樣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建議雇主確實紀錄員工出勤時間及工資發放標準,以避免後續爭議發生的可能。

六、企業實施減班休息應注意事項:

1.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2.應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3.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員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另外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決定減少工時者,屬無效之勞動契約變更,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總結:

停業原因若不可歸責於雇主,則停業期間雇主可不支薪,但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若是雇主主動停業、亦或因雇主疏失而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則需工資照給。

政府協助窗口: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922

2. 經濟部中小企業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 

3. 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工業局): 0800-000257 

4. 勞動部:1955 

5. 交通部路政司:聯絡人:林宇平;電話:02-23492154  6. 交通部觀光局:聯絡人:劉士銘;電話:02-23491500 轉 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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